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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 发布日期:2014-05-26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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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内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问题的指导、咨询和初审推荐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分管院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院本科生工作领导、分管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学院各研究院院长和各系系主任组成,人数为15或19人。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1人,由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若干人,负责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续任职。任期内委员退休、调离学院或职务变动后不符合委员组成规则的,其委员资格随之失效;委员增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并建议自主设置、调整和撤销学院硕博士学位点;
(三)审查并建议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四)负责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选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做好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九条会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以上出席方可进行,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学位点调整建议等重要决定时,应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由他人代替表决。
第十二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学位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