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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 发布日期:2014-05-26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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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学院对日常本科教学工作的统一指导,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福州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评估和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本科教育与改革中心主任、本科教育与改革中心副主任、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为15-17人。
第四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教学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院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等条件。
第五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根据学院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最后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另聘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续任职。任期内委员退休、调离学院或职务变动后不符合委员组成规则的,其委员资格随之失效;委员增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定学院中长期本科教学发展规划,对学院有关本科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开展本科教学改革研究,对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促进本科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三)指导本科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学院本科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四)研究学院本科专业结构和布局,指导学院本科专业设置、调整及招生规模;
(五)审查并推荐各类教改项目、教学名师、精品课程、教材资助、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等教学相关的工作;
(六)参与和本科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对学院本科教学评估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七)负责检查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评选推荐优秀本科生毕业论文;
(八)做好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校相关职能部门布置的其它本科教学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以上出席方可进行,在研究重要决定时,应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由他人代替表决。
第十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