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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特殊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5-03-25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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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我院拔尖人才学术创造积极性,优化特殊岗位专家工资结构,根据《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实行年薪制的校级领导、“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旗山学者”等各类高层次拔尖人才。

二、绩效工资的实施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参照《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按专业技术等级规定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1.学校部分:参照《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实行年薪制,分月发放。

2.学院部分:

(1)基础奖励:按所在专技岗位的岗位考核奖励工资标准0.4倍,随每月工资发放。

(2)业绩奖励(按照学校计算统计口径执行)

A.教学与科研总量业绩额超出学校年薪制规定职务业绩总量额,学院将予以补齐。

B. 业绩总额未超出校定年薪,但超过所在专技岗位基本工作量要求,按以下标准执行:论著部分按学校核定分值一半划拨至撰写团队;国家级科技项目和横向项目按学校核定原始分值一半划拨给科技项目团队;获省部级二等奖科技成果奖励以上项目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按学校核定原始分值一半划拨给成果团队;科技、教学平台奖励按《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校院制定标志性成果全额发放至个人。

三、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至颁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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