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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所管理制度

  • 发布日期:2014-11-10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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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研究院对研究所的管理和考核,繁荣学院学术氛围,充分调动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科研质量,根据《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设置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研究所的行政管理归属研究院,是学院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平台,研究所致力于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绩效。
 
第二章 研究所设置与职能
 
第三条  研究院可根据本学科的学位点设置、研究方向等实际状况下设若干个研究所,每个研究所应有3个以上(含3个)的成员,研究所的个数和名称由各研究院确定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研究所的主要职能是形成科研团队,帮助、带动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致力于科学研究,力争实现学院科研绩效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三章研究所所长聘任与考核
 
第五条 研究院所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为人正派、学风端正;
(二)具有强烈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有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的经历;
(四)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六条  研究院所长由研究院院长提名,最后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系主任原则上不再担任研究所所长。
第七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各研究所设所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所长1名,所长、副所长每届任期3年,每个研究所每三年至少应有1项国家课题。如果未完成,所长自动解聘,所在的研究所则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是否继续设置。
第八条 研究院应根据各研究所的科研业绩状况及其对研究院的贡献,对研究所所长及其团队予以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经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