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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一流学科经费资助教师出国(境)访学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9-04-17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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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双一流大学建设和学院国际化办学的需要,积极推进人才强院工程建设和人才国际化战略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师国(境)外访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科选派教师参加国(境)外访学应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坚持统筹兼顾、按需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二章  访学类型

    第三条  此办法所指的国(境)外访学类型指的是由学院双一流学科经费资助到国(境)外院校或科研院所等进行的访学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访学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

(二)申请访学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岗位及专业相符合;

(三)至少在最新版的校核心期刊规定的顶级期刊发表1篇或一类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近2年发生教学事故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者。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申请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按管理办法要求,向所在系或研究院提交申请报告。

(二)所在单位审核。所在系或研究院对申请人及其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访学的意见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决定是否同意。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七条  访学教师应按时完成以下任务要求:国(境)外访学时间为一年的访学人员,回校报到后一年内,发表2篇以福州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被SC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投稿日期应在访学成行之后两年内。

第八条  未完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访学任务的,今后学院将不予推荐其申请的各类资助和省级课题。

第六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