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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的补充规定

  • 发布日期:2017-07-06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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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国家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主要培养途径和重要来源。为适应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更好的建设我院一流学科,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必须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管理,以共同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1、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严格按照《福州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福大研(20173]执行,博士生中期考核严格按照《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2、博士生导师(57周岁以下)在次年《招生目录》修订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持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2)作为国家级重点以上项目(包括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等国家级重大项目)的主要成员(前三位)及其子课题的负责人;(3)本人可支配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不低于10万。

3、博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计算办法不变,但相应工作量和绩效待所指导的博士生毕业当年一次性计入。若所指导的博士生无法毕业,则不计算工作量及绩效。

4、每位博士生导师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总数,在读博士生人数累计不得超过7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重要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在读博士生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1人。

5、本规定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开始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

20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