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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利及公益活动奖励试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9-20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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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利及公益活动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参加公益活动的积极性,营造温馨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和谐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职教职工福利

1.各分工会每年上半年组织春游,下半年组织秋游,活动经费从各系活动费中开支;院机关分工会活动按每人每年500元额度,由学院给予统一报销。

2.教职工结婚,送1000元礼金。教职工生日,送200元生日蛋糕券。女教工分娩,送500元礼金。三八节给女教工送200礼金。六一儿童节,给初中以下的教职工子女送200元礼金。

3.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省级以上劳模、先进人物及长期患病教职工、特困教职工等,并送价值500元慰问品。

4. 教职工退休时,给予500元慰问金或价值500元的慰问品。

5. 教职工患病住院,视病情轻重给予500元或1000元的慰问金。

6.教职工去世,送1000元抚慰金,并协助其家属办理丧事。教职工父母、配偶去世,送500元抚慰金(含花圈);

7.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院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募捐活动。

二、离退休教职工福利

1.邀请院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学院的元旦联欢会、春节团拜会。

2.每年拨出28000元用于离退休教职工开展集体活动。

3.给予离退休教职工每人每年各类节日慰问金合计1500元。

4.离退休教职工去世,送1000元慰问金,并协助其家属办理丧事;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送500元慰问金(含花圈)。

5.离退休职工患病住院,视病情轻重,给予300元或500元或1000元慰问金。

6.离退休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院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募捐活动。

三、公益活动奖励

教职工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教职工代表学院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每人给予200元出场费鼓励;获奖者,给予学校同等金额的配套奖励;参加校田径运动会的,给予每分70元奖励。

2.发表有关宣传报道学院文章者,在全国性报刊发表的,给予1000元奖励;在省级报刊发表的,给予500元奖励;在校级媒体发表的,给予100元奖励。

3.学院在教工党建、工会、文明学校建设、安全稳定等管理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集体荣誉时,对在申报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给予学校同等金额的配套奖励;个人在在党建、工会、文明学校建设、安全稳定等管理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给予同等金额的配套奖励。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431日起实行。以往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