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4年第7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第9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4年5月12日
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的组织管理,确保各类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出国(境)访学是新时代推进人才培养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趋势和重要举措,学校鼓励开展高质量的学生出国(境)访学工作。学生出国(境)访学工作坚持以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学科为中心、质量为重点、育人为根本的总体原则,分工协作,稳步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赴国(境)外高校(机构)交流学习项目,包括合作科研项目、交换交流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双学位项目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院设立的各类访学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学生出国(境)访学工作,负责制定全校学生出国(境)访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积极开拓与国(境)外高水平合作高校(机构)的合作关系,建设国(境)外交流项目示范点,指导学院开展学院/学科特色访学项目,对学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出国(境)访学项目建设、管理及验收。
第七条 各学院长远规划,紧密围绕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依托学校合作高校(机构),积极对接相对应专业,开拓院级层面的学院/学科特色访学项目,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报备。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八条 根据项目主体不同,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一般分为校级出国(境)访学项目和院级出国(境)访学项目两大类。校级出国(境)访学项目指由校级职能部门立项的项目;院级出国(境)访学项目指由学院立项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校级出国(境)访学项目由项目立项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一般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全校学生或部分特定群体学生中遴选。立项部门负责与国(境)外高校(机构)联系;牵头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制定访学培养方案;发布遴选访学学生的具体办法和选拔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组织实施访学项目。
第十条 院级出国(境)访学项目由立项学院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一般在立项学院学生中遴选。除了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外,同时应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在项目立项后向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申报、组织等相关材料,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总结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生经导师选派到境外一流高校或机构进行3个月及以上的科研合作项目,参照院级出国(境)访学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联合培养颁发双方学校学位的项目,由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学生培养及管理等有关材料,通过审核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出国(境)访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应做好行前动员教育,让学生明确访学目的、规定、安全等注意事项;项目在落实过程中应与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及所在学院建立实时联系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访学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访学、离校相关手续,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在外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双方学校纪律,加强专业学习,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访学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访学期限,或转入其它地区或国家。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应与学生保持常态联系,关注心理动态,关心他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访学前应按规定购买包含有意外伤害、医疗、紧急救援等内容的保险。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境外访学基金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国(境)外访学项目经向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同意后,方可申请优秀学生境外访学基金资助。内容包括:(一)合作院校基本情况及有关协议;(二)项目培养模式及选派办法;(三)项目负责人及管理办法;(四)项目经费筹措办法等。未经备案许可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学生个人自行筹措经费。
第十八条 获批资助的学生出国(境)外访学项目,立项部门或学院应在项目完成后向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二)实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大外〔2019〕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