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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修订后《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条款内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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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现将经校长办公会(2015年第20次)审议通过的《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条款内容公布如下:

本次修订将原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两条规定调整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具体内容为: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以其它方式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以及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考试时违规未被发现,事后被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通过年段会、班会等各种形式,将本通知传达到位。

 

 

 

                                              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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