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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设置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4-05-26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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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管理模式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科、学位点建设和科研水平的提升,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直属经济与管理学院,是培养经济管理高层次人才、推动学院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政策咨询的教学科研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院致力于建设教学型、研究型、创新型研究院,成为学院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平台,为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研究院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按学科成立五个研究院,分别是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经济研究院、工商管理研究院、公共管理研究院、八方物流研究院。
第五条  研究院根据本学科的实际状况下设若干个研究所或中心,学院原有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科研机构按所属学科纳入各研究院统一管理;学院每位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学科背景选择其中一至两个(一主一辅)研究院下设的研究所或中心开展科学研究。
第六条 研究院的主要职能:
(一)制定研究院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等;负责本研究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日常管理,并指导下设的研究所或中心开展工作;
(二)推动研究院相关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负责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
(三)建设学术团队,帮助、带动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致力于科学研究,力争实现学院科研绩效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负责建设研究院相关学科科研平台,推动研究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以及各学科专题学术研讨和讲座,推进学术交流和人员的互访;
(五)负责研究院相关学术型学位点的硕博士生的招生、复试和培养等工作;
(六)负责研究院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点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等工作;
(七)负责研究院相关博士后流动站的宣传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面试和培养等工作;
(八)完成学院党政联席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研究院院长聘任与考核
 
第七条 研究院院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授、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在57周岁以下;
(二)遵守国家法律,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工作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决策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历,在所属学科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就,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与国内外学术同行有较广泛的联系。
第八条  研究院院长的聘任须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推荐,最后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各研究院分别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各研究院院长在全院教代会上的年度述职报告和无记名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任,年度考核优秀的由学院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研究院院长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研究院院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确定本研究院下设研究所或中心的设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二)提名本研究院副院长及下设研究所或中心负责人人选;
(三)提请解聘本研究院副院长及下设研究所或中心负责人;
(四)决定本研究院的分配和奖惩等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院院长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研究院在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院研究院管理办法规定的框架内运行;
(二)执行院党政联席会通过的研究院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等;
(三)发挥学术团队优势,帮助、带动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致力于科学研究;
(四)负责建设研究院相关学科科研平台,积极推动研究院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研究院相关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
(六)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