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规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院规章 > 正文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9-04-30
  • 发布人:学院规章
  • 浏览次数:

 公用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为实现学院教学、科研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学院资源配置,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保障学院教职工基本工作条件,优化公用房定额配置,不断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福州大学旗山、怡山校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办公用房指教师工作室和科研机构用房,学院教师办公用房其仅供我院教师(含短期人才)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供亲属或外借(转租)给院外人员。

第二条   教师办公用房的分配由学院统一调配,教师仅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所有权,须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服从调整。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教师工作室遵循教授一人一间,副教授(或博士)两人一间,讲师(或助教)集中办公的分配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特支人才,可在学院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签订要求,优先安排科研机构用房。

第五条  已与学校签订相关资源分配协议的研究机构或个人,可向学院申请分配科研机构用房。

第六条  在学院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原分配教师工作室的基础上,省级以上研究平台可向学院另行申请1间科研机构用房;校级研究机构不再提供用房。

第三章  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  学院按职称分配给教师个人的工作室不收取费用,教师个人因科研需要向学院申请并获批的用房288/平方米·年的标准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费,学院每年对各使用人上一年度的房产资源费进行结算。

调离人员、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超过学院审批面积的人员,应于一个月内退出原使用的公用房。对于未及时退出公用房的,学院对所占用房收取3倍(864/平方米·年)房产资源费。若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扣款清单或所提交扣款清单金额不足,校计划财务处将按依次从科研经费、奖励性绩效扣缴,扣缴后不再返还。

第八条  国家级人才、省级科研平台向学院递交科研用房使用申请,经学院审批后,由院办进行分配,按学校用房收费标准,直接向校财务部门缴纳使用费用。

第九条  学院教师工作室原则上仅提供给教师本人使用,教师科研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让自己负责指导的学生使用。教学期间,学生使用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点;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仅供教师使用,不提供学生使用,确有特殊需要向院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学生使用。

第十条  教师使用工作用房期间,应当负责好安全责任和环境卫生,不得在工作室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烹煮食物;离开时,应检查好电脑、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是否完全关闭,关好电源,锁好门窗,做到安全、节能;不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情。严禁在办公区域留宿。

第十一条  教师使用办公用房过程中,应当爱护室内公共资产,妥善保管好各类办公设备、设施,严禁将公共资产带离。如发现门窗、电源、电器等基础设施或设备出现破损或无法使用时,可向院办反馈,以便及时予以维修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使用办公用房的教师(含学生)应严格遵守并服从教师办公用房的使用规定。学院将定期对教师办公用房进行抽查,如累积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将取消该教师的办公用房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以往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院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