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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济与管理学院院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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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办字〔202115

关于印发《经济与管理学院院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研究院、各系、各办公室: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2021·第16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Ο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和福建省及学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院聘人a员是指在编内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为保证学院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聘用的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的编外人员。

第二章 聘用对象和原则

第三条 聘用对象:符合学院发展及岗位需要的合同聘用制行政管理人员。

第四条 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精简实效的原则;

2.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

3.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院聘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院聘人员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用人计划;

(二)院党委办公室制订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学院组织面试和考核;

(五)体检和政审;

(六)公示与聘用。

学院各部门、各系、各研究院、各研究所未经学院同意不行自行聘任人员。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院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学院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的期限;

    (二)聘用的岗位;

    (三)受聘人员的薪酬及发放形式;

    (四)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六)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考核、聘期及合同管理

第九条 院聘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学院在编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要求执行,聘期考核按照个别谈话或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发放津贴与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院聘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含试用期一个月),第二次聘期原则上为三年。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解除按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到期后,续聘人员经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续聘相关手续,签订续聘合同。

第十二条 院聘人员的合同以及考核情况由院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章 待遇

第十三条 院聘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聘用人员工资发放办法》(2014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院聘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 解聘

第十五条 院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校本院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学校学院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六)年度考核有一年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院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或者为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后,经学院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机构整合、岗位变动等),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章 离职

第十七条 院聘人员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辞职报告,经学院审批,可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后,不再享受学院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院聘人员辞职报告以学院审批时间为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