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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3  访问数: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 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研究院的工作活力,充分调动教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学院的学科建设水平和教师的科研能力,根据《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经济与管理学院五个研究院

二、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1、坚持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注重实绩;

3、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4、指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三、组织领导

由学校211办公室、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处领导组成“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对考核结果进行最后的审定。

四、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1、考核内容

主要是考核研究院围绕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和学院的学科建设,在履行职能职责中所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

2、考核指标

根据研究院的特点,考核指标按“客观业绩”和“述职评分”两个方面设置,具体如下:

1)客观业绩:指各研究及其成员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引进及培养等方面取得的业绩情况,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2述职评分:指各研究按照《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述职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的各项要求汇报研究院一年来具体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考核期及考核安排

1、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期为当年的111231

2、每年3月,召开各研究院工作汇报会,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全院教师听取各研究院的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研究院年度工作进行评议。

六、考核方式及程序

1、各研究院于考核前提交考核年度的工作总结及PPT汇报材料。

2、研究院客观业绩占总成绩的80%,述职得分占总成绩的20%

3、学院学科建设与科研中心提供各研究院的年度客观业绩分值并计算出各研究院在客观业绩部分的成绩。

4、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述职情况对各研究院年度工作进行评分,具体评分表详见附件2

5、院党政联席会对各研究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向各研究院反馈考核结果。

七、考核等级及绩效考核奖励发放

1、考核成绩和等级确定

考核成绩由客观业绩和述职评分两部分组成,客观业绩部分的成绩满分为80分,第1名的研究院按满分计算,其他研究院的成绩分别按其获得的分值占第1名获得分值的比例乘以80分计算;述职评分成绩满分为20分,按所有评委打分(满分100分)的平均分乘以20%得出各研究院述职部分的成绩,客观业绩和述职评分的总得为研究院的最后考核成绩。

2年终绩效考核奖励发放

学院每年根据创收情况拿出一定的经费作为研究院绩效考核的奖励,奖励额度与各研究院的综合考核成绩相挂钩,综合考核成绩第1名的研究院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量的35%、考核成绩为第2名的研究院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量的25%、考核成绩为第3名的研究院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量的20%、考核成绩为第4名的研究院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量的15%、考核成绩为第5名的研究院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量的5%

 

八、有关说明

1、研究院工作汇报采取PPT形式,时间为8-10分钟。

2、本考核办法自201511起实施。

3、本考核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附件:1、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客观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2、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述职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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