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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3  访问数:
福大财〔2017〕23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7号),现对我校《福州大学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大财〔2016〕26号)进行修订,经2017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7年11月7日
 
福州大学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7号),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境)内业务会议、国(境)内管理会议。
国(境)内业务会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推广等活动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验收会、答辩会(不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等。
国(境)内管理会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单位)开展的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国内会议。
第三条 举办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预决算和收支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据实报销会议费。
各单位对本单位举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会议举办者按规定如实报销会议费。
计财处负责会议费预决算的审核、审批,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会议预算,填写《福州大学会议费预算表》,说明会议名称、类别、时间、地点、人数、主要内容、费用预算及经费来源等,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会前审批:
(一)国(境)内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预决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计财处审批。
(二)我校预算安排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会议须经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 使用实行会议费预算控制的专项经费召开会议,应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遵循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要积极改进会议形式,灵活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能通过电话、部门协调、发文等形式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交流中心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会议场所。
第九条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管理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且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外,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二条 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限额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国(境)
内业务会议
450
200
100
750
国(境)
内管理会议
270
130
5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相关规定标准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等。
(三)国内学术会议论文出版费等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会议劳务费(含咨询费、讲课费、勤工俭学等人员费用)的开支要规范管理,发放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学校有工资收入的会议工作人员不得从会议费中开支劳务费。
第十五条 国(境)内业务会议邀请个别外国专家参加,参会外国专家食宿标准可参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决算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结算原始明细单据等。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其所举、承办的会议承担监管责任,会议所使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应切实加强会议费的管理,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管理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各单位内部公示。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高档酒水和香烟; 国(境)内管理会议会场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费、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另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大财〔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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