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参加公益活动的积极性,营造温馨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和谐学院,结合《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职教职工福利
1.各分工会每年上半年组织春游,下半年组织秋游,活动经费从各系活动费中开支;院机关分工会活动按每人每年600元额度,由学院给予统一报销。
2.教职工结婚,送1000元礼金。教职工生日,送200元生日蛋糕券。符合政策生育,生育的男方和女方可发放1000元慰问金。
3.每年元旦春节(统称两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省级以上劳模、先进人物及长期患病教职工、特困教职工等,并送价值10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
4. 每年中秋节、元旦春节(统称两节),为每位教职工发放200元的慰问品。
5. 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2次观看电影。
6. 教职工退休时,给予1000元慰问品。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可购买参会人员人均20元以内的干鲜水果。
7. 教职工患病住院,视病情轻重给予500~1000元的慰问金。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
8.教职工去世,给予其家属2000元慰问金,200元花圈,并协助其家属办理丧事。教职工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1000元慰问金,200元花圈。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可给予200元花圈。
9.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院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募捐活动。
二、离退休教职工福利
1.每年拨出35000元用于离退休教职工开展集体活动。
3.给予离退休教职工每人每年各类节日慰问金合计2000元。
4.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给予2000元慰问金,200元花圈,并协助其家属办理丧事;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送1000元慰问金,200元花圈。
5.离退休职工患病住院,视病情轻重,给予500~1000元慰问金。
6.离退休教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院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募捐活动。
三、公益活动奖励
教职工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以精神鼓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教职工代表学院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每人给予800元的服装费,200元出场费鼓励;获奖者,给予学校同等金额的配套奖励;参加校田径运动会的,给予每分100元奖励。
2.发表有关宣传报道学院文章者,在全国性报刊发表的,给予1000元奖励;在省级报刊发表的,给予500元奖励;在校级媒体发表的,给予100元奖励。
3.学院在教工党建、工会、文明学校建设、安全稳定等管理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集体荣誉时,对在申报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给予学校同等金额的配套奖励;个人在在党建、工会、文明学校建设、安全稳定等管理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给予同等金额的配套奖励。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实行。以往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