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办字〔2023〕5号
关于印发《经济与管理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研究院、各系、各办公室:
《经济与管理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2023·第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Ο二三年四月六日
经济与管理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福州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全局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措施;
(三)学院加强对群团组织、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措施;
(四)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六)党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
(七)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八)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九)学院重要人才使用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重要调整;
(十一)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学院年度财务经费预算;
(十三)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四)学院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医疗和职务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十五)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十六)对巡视、巡察、审计、评估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七)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八)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院长助理,研究院、系和部门负责人等选拔任用;
(二)学校中层(处级、校聘)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兼任职务;
(三)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举荐有关党外人士政治安排重要人选;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建设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学校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重大金额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大型庆典活动方案;
(六)其他需要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开支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安排;
(二)其他应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七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汇报、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表决、票决。会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与上位法一致)。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的意见,持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的同志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6施行,不明事宜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