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经管院委[2021]24号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班主任工作的意见
各系、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大学大学生导师工作实施办法》(福大委宣〔2011〕10号)精神,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辅导,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立德树人,深入实施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大力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根据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班主任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8〕15号)精神,结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导师工作的通知》(福大委宣〔2015〕6号)要求,深入实施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大力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学习教育管理中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实行班主任工作聘任、管理和考核制度,能有效发挥班主任的作用,更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学院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院各系主任、系党支部书记及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为成员的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班主任工作的推进。
第四条 学院建立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班主任工作交流会,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是教师师德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把思想政治素质作为班主任选聘考核的首要要求,把教书育人作为基本要求,并贯穿到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班主任根据学院安排,独立负责指导班级学生专业学习等工作,积极对学生进行思想引领、学业指导、行为引导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班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1.熟悉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和学分要求等内容,对学生进行学习引导和专业引领,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习热情、培养学习兴趣,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做到四个“一”,每学期至少走访学生宿舍一次,至少参加班会一次,至少与重点关注学生谈话一次,至少与学生谈心一次,引导学生从大一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素质拓展、能力提升,实现更高质量升学和就业。
2.根据学院要求和班级的特点,每学期指导学生制定分阶段学习目标,订立学习计划,设立学习目标,完成学习任务。按照“大一夯基础、大二重实践、大三提素质、大四促就业”路径,鼓励学生考研升学,引导学生参与“互联网+”、“挑战杯”、“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物流仿真设计大赛”、“模拟沙盘大赛”“工程能力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
3.每学期初开展学情分析,对各科优秀率、及格率和劝退、学业预警和挂科补考情况进行梳理,了解班级学生学习基本情况。掌握班级少数民族学生、学业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心理问题学生等重点关注群体学生的学习状况,有针对性开展帮扶工作。
4.通过深入学生宿舍、课堂,与学生进行谈心谈话等,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及时向授课教师、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转达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听取教师对学风的反映,及时纠偏。督促学生提前温书迎考,开展诚信教育,切实提高各类各科考试通过率和优秀率。
5.学期初做好工作计划,期末做好工作总结,日常做好工作记录,认真填写班主任日志,作为期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八条 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的教职工,45周岁以上的教职工尊重个人意愿。
第九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原则上每班配备一名。通过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和学院选聘的方式产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以指标考核、工作日志、学生评价等为内容,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依据考评结果,学院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作为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和职级晋升的必备条件。学院每年评选表彰优秀班主任。对于获得先进表彰的班主任,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和校院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班主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班主任应及时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出现考核不合格情况者;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能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