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和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院属各部门以及院内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学院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归档。
第六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不得使用印章。
第七条 各部门的印章原则上不得对外,严禁学院各部门使用部门印章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院名誉受损,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院级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八条 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公文用印,如果有院领导签字的,经办人直接在《经济与管理学院用印登记表》登记申请人、事由、数量、用印时间等事项;如果没有院领导签字的,经办人须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启用印章审批表》(一事一表)(见附件1),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等,由党委办公室审核,经院党委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委托函,必须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凡以学院名义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须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培训证、荣誉证、聘任证书等各种证书,由相关部门造册,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统一到学院党政办公室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院师生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空白公文格式纸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印章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应加强印章管理,严格落实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制,规范印章的使用程序,确保各部门的印章使用符合要求,规范准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