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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 发布日期:2021-01-05
  • 发布人:学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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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办字〔2021〕1号

经济与管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五唯”的顽瘴痼疾,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的有关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原则。坚持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指挥棒作用,以业绩为导向,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引导学院教职工树立科学的育人目标,确保教育正确发展方向。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校拨岗位考核奖励(含教学科研岗位奖)、年终一次性奖金、职务业绩奖励和标志性成果奖励。

(一)校拨岗位考核奖励(含教学科研岗位奖)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由学校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二)职务业绩奖励是指教职工超额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取得突出业绩的薪酬。学院职务业绩奖励分为基础奖励和业绩奖励。

1.基础奖励:按每位教职工校拨岗位考核奖励的0.4倍,在学院额度总量控制允许的前提下每月随工资发放,如额度突破学校给定的初控线,则到年终一次性结算。

2.业绩奖励:学院分别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科建设以及人才队伍建设六个方面的工作量对教师进行综合考评。

(1)教育、教学工作量包括:本科生教学(课堂教学、课外辅导、批改作业、测验、考试)、本科实验教学、实习、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科研训练;研究生教学(课程教学、实验教学、指导毕业论文)及获得的非教改类教学成果等。教育、教学工作量按85元/工作量计算。

(2)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包括:学术贡献工作量(由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纵向项目、学术论文、专著、获奖等科研成果的价值及学术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认定,改变以往直接依据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的核定办法);社会服务贡献工作量(主要包括服务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等);优秀建议工作量(获省级及以上领导人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部门主办的信息刊物采纳);科研平台及学术交流工作量(建设省级平台和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支撑人才培养的教改类项目和教学成果工作量等。教授、副教授、讲师每年应分别完成40、20和10工作量的基本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基本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按180元/工作量计算,超过基本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的部分按200元/工作量计算。

(3)学科建设:根据学校下拨的工作量和金额,按照《经济与管理学院科研平台及学科建设绩效分配方案》由学院和研究院进行二次分配。

(4)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学校2018年5月29日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引进第一、二层面拔尖人才(杰青及以上人才)的,划拨该项目工作量(含标志性成果)的20%用于专项奖励人才引进工作团队;引进第三层面拔尖人才(国家百千万人选及“四青”人才)的,划拨该项目工作量(含标志性成果)的30%用于专项奖励人才引进工作团队;引进第四层面拔尖人才(省级人才)及以下的,划拨该项目工作量(含标志性成果)的40%用于专项奖励人才引进工作团队。

(三)标志性成果奖励包括校级标志性成果奖励和院级标志性成果奖励两个部分。校级标志性成果根据每年学校认定的工作量全额分配给个人,院级标志性成果除原有的学术论文奖励外,其他成果仍按《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有的标志性学术论文纳入学术贡献工作量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价值、创新、学术影响力等方面的认定。

三、其他说明

1.教育教学和科研等成果的负责人可以根据团队成员的贡献对奖励性绩效进行二次分配。

2.对在学位点评估、学科评估、专业评估、博士点申报等涉及学院学科建设等重大公共服务中付出辛勤劳动的教职工,学院和研究院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性绩效,同时在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定中给予一定的倾斜。

3.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承担多岗位工作或在各类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行政管理人员,学院可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性绩效。

4.以往的有关文件与本分配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涉及到的仍按以往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